勞務分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分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形式,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勞務分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一、適用的法律不同,合同形式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分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包方之間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簽訂的是勞務分包合同。
二、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勞務分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三、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
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而勞務分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分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分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分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五、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六、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 “勞動力”,是“員工數”;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
作量”,是“項目數”。勞務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
七、違法的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分包服務中,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生關系,發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勞務分包適用合同法,違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適用民事賠償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方面,企業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分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二.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三.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
勞務分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四.約定稅收財務處理。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發票。
勞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與企業派遣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發票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分包最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